房地产专项整治!为期6个月!

搜狐焦点包头站 2021-04-14 09: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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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切实维护广大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建局决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此次专项整治将紧密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兼顾全面、突出重点”的原则,在统筹做好商品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切实维护广大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建局决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此次专项整治将紧密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兼顾全面、突出重点”的原则,在统筹做好商品房销售市场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排查化解突出矛盾和信访隐患,重点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坚决整治打击侵害群众利益、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诚信经营水平,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行业营商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规范运行,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整治行动将新建商品房销售市场和二手房交易市场存在的52项违法违规行为列为整治重点,并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的房地产市场乱象及时进行移交并配合查处。

具体整治内容如下↓↓↓

新建商品房销售市场方面:

1.商品房销售场所未按要求落实销售现场公示制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资质开发、资质过期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仍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3.在未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电商平台、咨询机构、广告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以各种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或委托、指定银行、金融机构等以定存资金的形式确认买受人购买资格;

4.商品房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5.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6.新交付商品房项目不符合条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7.商品房项目交付时,未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9.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10.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11.向商品房购买人违规收取房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12.其他涉黑涉恶、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

二手房交易市场方面:

全面核查二手房经纪机构

落实有关管理规范要求情况

(1)房地产经纪人员持证从业情况(是否具有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2018年7月1日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是否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18年7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3)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公示情况(是否按要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内容,如营业执照;收费项目、标准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业务流程;房地产、价格等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重点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4)书面告知制落实情况(是否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如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交易涉及税费;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等);

(5)推行、引导使用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和交易资金监管情况(是否向委托人推荐通过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交易资金监管);

(6)诚信管理平台信息填报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包头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房地产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登陆“诚信管理平台”填报信用信息,参加信用评价;房地产咨询机构(信息部)和从业人员是否登陆“诚信管理平台”,填报基础信息)。

(平台网址:http://1.180.60.62:8090/bt/loginfwd.do)

重点查处打击二手房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2)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或未经委托人同意;

(3)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4)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或书面告知材料未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5)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6)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

(7)代收交易资金;

(8)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求不正当利益;

(9)为交易当事人以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 

(10)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如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已抵押、已查封等);

(11)以隐瞒、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或强制客户交易;

(12)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13)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14)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15)通过短租长付、低入高出等方式,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或房屋租赁押金、租金,克扣保证金、预定金;

(16)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诱骗群众租房;

(17)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18)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业务;

(19)其他涉黑涉恶、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

重点查处打击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未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刻意迎合委托人的要求,对房屋价格高评或低估;

(2)以商业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估价业务,扰乱估价市场秩序;

(3)跨地区违规设立类似分支机构性质的分公司、办公室、办事处、联络点(站)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4)出租、出借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

(5)聘用国家公职人员,或在估价机构脱钩改制中未转变身份,仍在估价机构注册;

(6)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出具估价报告;

(7)其他涉黑涉恶、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

移交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房地产市场乱象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在我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超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房屋中介活动;

3.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4.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未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5.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收取佣金;

6.捏造散布虚假房地产销售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7.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赚取房屋差价;

8.其他涉黑涉恶、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

此次整治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安排部署阶段。目前市住建局已印发工作方案,组织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召开动员会议,传达整治精神,发放整治通知,明确整治要求,动员各企业和经纪机构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是现场检查阶段。即日起,市住建局将派出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落实各监管部门规范要求情况,完善监管台账,受理群众投诉监督,及时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对逾期整改不力或群众投诉较集中的机构,派出执法人员进行驻场监督指导,约谈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态度恶劣且拒不配合整改的,记入诚信档案。将整治期间发现和查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分级分类,每月向社会进行一次公开曝光,发布交易风险提示,提醒群众谨慎选择。对涉及其他监管部门职能职责的,及时函告并组织力量进行联合执法,真正起到打击和震慑效力。

三是巩固提升阶段。对专项整治进行全面总结,完善全市房地产项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档案,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求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尽快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重点加强信访矛盾化解调处机制建设;市住建局重点从新建商品房项目交付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房地产行业相关部门联动配合执法等方面,加快出台相关制度措施,细化监管举措,建立长效化管理。加快建设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充分利用整治成果,开展信用评价,发布信用评价结果,依据评价结果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差异化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推进成立二手房中介行业协会,强化协会建设,服务会员发展,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行业协会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从业人员清退机制,提高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从源头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敬告广大群众,如您在购房过程中有任何疑惑,或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您排名前列时间致电进行咨询投诉,(周六、日无休),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来源:包头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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