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包头市政府发文!26条房产新政优化营商环境!契税减免

搜狐焦点包头站 2022-03-07 17: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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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解决群众合理住房需求,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再增动力,按 照因地施策、主动作为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土地供给方式 (一) 准确把握土地供应节奏 2022-2024年期间,全市各地区在新建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解决群众合理住房需求,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再增动力,按 照因地施策、主动作为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土地供给方式

(一) 准确把握土地供应节奏

      2022-2024年期间,全市各地区在新建商品非住房库存去化周 期回归至合理区间前,严格控制新建商品非住房用地供应(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商品非住房用地除外)(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二) 严控商品住房配建的商品非住房用地规模

      严格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适度调减商业用地比例规模;同时依据《城市居 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要求,以十五分钟、十分钟、 五分钟居住区生活圈要求,采取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规划布局商业服务设施。对城市集中区商业圈,通过合理定位、布局或调整业态和功能,提升现状商业价值,必要时不再供应,规划留白(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三) 调整土地出让底价

      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土地市场和房屋销售情况,制订差别化地 价政策,具体调整情况由市储委会在土地评估价格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研究确定(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 四) 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针对金融保险、总部经济、文化产业、商业商务、星级酒店等需引进培育的现代服务业,在土地评估价格基础上,按照产业业态、建筑规模、自持比例、区位等具体因素,土地出让起始价较高可优惠20%(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

(五) 不再设置土地挂牌附属条件

     土地挂牌出让时,原则上不再设置代建公园、广场、绿地、道路等区域性配套设施(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六) 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缴交方式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范围内新发布土地挂牌出让公告的房地产用地,报名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 20%,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成交价款的50%,余款在六个月内缴清,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相应利息。同时,对2021年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的房地产用地,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第二期价款的,可以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第二期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可在原约定基础上顺延3个月,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相应利息(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七) 加快存量土地"商转住"

     对于尚未开发的已出让商服用地,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 可优先调整为养老、文化、旅游、科教、体育等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用地;在满足居住区规划标准的情况下,部分可调整为居住用地, 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0%,其中用于人才租赁住房的比例不低于成品住宅建筑规模的10%(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八) 前置土壤污染调查相关工作

     为缩短土地从征拆到供应的整体周期,在前期征收、拆迁过程中同步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和相关治理工作,所涉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成本(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二、进一步优化项目及周边规划设计

(九) 差别化设置容积率

     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步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下的控规单元规划、详细规划编研,充分考虑我市居民的改善性需求,结合区位、公服市政设施配套等情况统筹考虑开发强度,适当下调容积率,以提升未来小区开发建设品质。对已明确规划容积率上限的居住用地, 结合采光影响、地质避让、净空限高等因素,经论证分析认为可以降低的,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调整(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

(十) 调整车位等配建设施比例

     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交通设施、人口密度以及公共配套情况,并结合项目所在区位等因素进行精细化综合管控,重点针对城市建成区边缘区域,结合实际需求,对停车位配建比例进行适当调减(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 调整配建设施的供应方式和计容规定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对新出让住宅用地范围内配建的幼儿园、社区养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医院(社区卫生中心)、社区用房等建筑,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 调整成品住宅等配建政策

     对我市成品住宅、装配式建筑、人才住房等配建政策,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进行比例调整,原则上按照区域统筹的方式,化零为整, 集中实施。对采取装配式建筑建设的商业和住宅用地,出让价格在评估正常市场地价的基础上下浮8%(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大需求侧政策支持

(十三) 降低公寓使用成本

      鼓励个人购买存量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凡是购买此类存量公寓的用水、用电价格按照住房标准执行。存量公寓以文件发布之日后包头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库存房源为准,具体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和认定(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包头供电分公司,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

(十四) 加大新建商品非住房去库存的金融支持力度

      1.在不违反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公寓、商业、办公等非住房的贷款支持力度,对于“五证"齐全的新建商品非住房,购房人在签订网签合同后即可办理按揭贷款并及时放款

      2.鼓励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包头地区设立的二级分行向其行内上级机构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新建商品非住房的贷款支持力度,提高审贷效率(责任单位: 市 政府金融办,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

(十五) 给予购房人阶段性购房补贴

     1.给予引进人才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人才住房在吸引和聚集人才方面的作用,助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对全职引进并落户我市的,符合《包头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目录(2021年) 》中四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博士研究生或“双一流”院校硕士研究生,2021年3月3日以后购买首套自用住房可享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及要求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强引进人才安居保障工作方案(试行) 的通知》(包府办发〔2021] 54号) 及《包头市住建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引进人才安居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 的通知》 ( 包住建保〔2021] 9号) 执行(责任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 市人社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2.给予新建商品非住房购房人购房补贴。2022-2024年期间, 凡是购买新建商品非住房的个人或企业,均给予所购房屋50%的契税补贴。契税补贴实行先征后补,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由契税收取地区政府、管委会办理相关补贴事宜(责任单位: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十六)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

     1.提高“还款能力系数"。由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测算公式中的还款系数0.4调整提高至0.5,职工贷款额度提高25%(即未满贷款较高额度的单人、双职工家庭,贷款额度较高分别可提高约7.5万元、15万元)

     2.扩大异地贷款范围。放开异地贷款呼包鄂乌区域限制,调整为扩大至全国范围,允许全国范围内缴存公积金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3.手续齐全即可放款。包头市铁路公积金、包钢公积金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标准,逐步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商无需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顶、手续齐全即可放款(责任单位: 市住建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四、进一步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十七) 统一房产测绘标准

     在国家出台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前,探索实施"联合测绘" 改革,出台房产测绘实施细则,推动"只测一次,数据共享",统一测绘标准,根据不同使用目的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减少重复测绘, 解决因测绘标准不同导致的建筑面积不一致问题(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

(十八) 统一项目建设验收标准

     在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有相关政策标准调整的,除国家强制性规定外,项目验收原则上按照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政策标准执行(责任单位: 市住建局,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 十九) 试行办理基坑规划审批手续

    充分利用有效施工期,缩短工程建设周期,新、改、扩建项目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和《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中的一个及以上要件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项目基坑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 源局、市住建局)

(二十) 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对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取消对建筑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其他要件齐全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个月(冬季停工期不计时限) 内必须开工建设(责任单位: 市住建局)

(二十一) 加密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

     在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监管资金的使 用效率,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由原来的8个拨付节点,加密调整为12个拨付节点,提高监管资金的流动性,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可按以下节点分期支付:

1.工程项目基槽开挖完工后,监管资金总额度的95%受限;

2.工程项目筏板基础完成,监管资金总额度的85%受限;

3.工程施工至首层室内地坪标高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75%受限;

4.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五分之一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65%受限;

5.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五分之二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55%受限;

6.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五分之三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45%受限;

7.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五分之四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35%受限;

8.工程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30%受限;

9.工程主体完成二次结构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25%受限;

10.工程完成外立面装饰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15%受限;

11.开发企业(建设单位) 组织参建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后,且水、电、气、暖等市政配套全部完工,具备使用条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3%受限;成品住宅完成室内装修后,经参建各方验收合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0元拨付监管资金。

12.监管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且通过联合验收之后,托管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可全部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监管终止。(责任单位: 市住建局)

(二十二) 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根据"企业自愿、银行配合、灵活变通"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预售资金托管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与原监管银行的解除协议、与新选定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等为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同时将企业变更监管银行事宜登报公示。已经发生销售的监管楼栋不得变更监管银行。(责任单位: 市住建局)

(二十三)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销售大面积商品非住房

     对套型面积较大商业服务业项目,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相关部门审核,明确分割后房屋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并满足规划、住建、消防、用水、用电等要求,不影响生产经营使用功能的项目给予分割登记,促进商品非住房的销售。(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四) 完善房地产项目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全面摸清辖区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周边的道路、市政基础工程建设情况,对于影响房地产项目正常销售、商业氛围形成的,市住建局要会同相关地区及时完善修缮(责任单位: 市住建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五) 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求租用、回购商品非住房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以购置或租用公务、公益用房的方式,回购、租用新建商品非住房用于幼儿园、文体活动中心、社区日间照料场所、便民服务机构、创业中心、培训中心等项目,也可采用政府租用、贴息、补助等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商品非住房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养老地产(养老公寓、养老服务) 等,帮助企业去库存(责任单位: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六)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促销

     鼓励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采取适当降价、附送装修、改进物业服务等方式积极促销,加快库存商品非住房或滞销商品住房项目的消化速度。支持开发企业将沿街商铺类新建商品非住房以租售并举的方式,引进商家建成特色商业街(责任单位: 市住建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保障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和满足群 众合理住房需求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住建、自然资源等 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 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督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效落实到位。

     (二) 建立联动机制: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和完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开工建设房地产项目统计制度, 为各项工作精准施策提供依据。市住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发 改、市场监督、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强化与地区的统筹协调,共 同建立监测预警和评价考核新机制,常态化开展月度监测、季度评 价、年度考核,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形成"协同配合、信息共享、联合查处"的工作格局。

     (三) 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工作督查考核和情况通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区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 地区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地区 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进行约谈问责。

    (四)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市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会同新闻宣传部门适时发布权威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宣传和解读,引导居民树立理性消费观念,稳定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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