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包头第一房产 2018-02-26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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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办理1、5、11、12、13项提取时,同一套房屋仅限办理一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办证日期两年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多层住宅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三年内;高层住宅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四年内;

   2、离休、退休的;

   3、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提取的;

   4、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两年之内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7、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8、调离本市,一年后无法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

   9、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10、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1、已办理商业性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或包钢住房公积金贷款两年内的;

  12、还清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两年内的;

  1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

  14、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冲抵提前全部偿还贷款余额提取

  15、租房提取

  16、大病提取

 

 职工在办理1、5、11、12、13项提取时,同一套房屋仅限办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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