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新!包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贷款有调整

九原发布 2017-06-23 1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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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减轻职工贷款负担,严控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做出以下调整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包房公发[2017]37号

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减轻职工贷款负担,严控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做出以下调整:

一、取消职工贷款中间费用。职工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担保、房屋抵押登记及二手房评估的费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借款申请人无需缴纳。

2017年1月1日后受理且2017年7月1日前未发放贷款的,担保费、抵押登记费、二手房评估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2017年7月1日前已发放贷款的按原政策执行。

二、落实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对持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卡”的借款申请人推出以下优惠政策:

1、办理公积金业务无需网上预约,可在任意服务网点优先受理。

2、公积金缴存开户并足额缴存1个月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单身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较高限额60万元,已婚借款申请人贷款较高限额100万元。

三、调整还贷能力系数。将住房公积金还贷能力系数由0.6调整为0.4,即:职工家庭缴存基数测算额度=职工家庭月缴存额/24%×0.4×12×贷款年限。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2日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