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应该这么建立

包头第一房产 2017-08-01 0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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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新修订的《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12月1日开始起施行,那么《条例》的第11条明确规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须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新修订的《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12月1日开始起施行,那么《条例》的第11条明确规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须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A、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物业建筑积达到50%以上的;

    B、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是交付已超过二年的。

   办理流程:(这些在《条例》的第二章都有详细的说明)

    1、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居委会代表、社区服务站代表、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组成。

    3、筹备组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A、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B、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C、确认并公示业主名单、业主人数、所拥有专有部分面积以及投票权数,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D、拟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E、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F、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1—4项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其他;

     4、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5、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6、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7、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1名的单数。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

     8、业主委员会凭《业主委员会备案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刻章手续。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