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买房政策】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收入核定办法

焦点观小岛 2017-05-16 10: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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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内房资〔2017〕32号的消息显示,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收入核定办法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的较新消息,借款人收入核定办法更新确定。

 

来自内房资〔2017〕32号的消息显示,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收入核定办法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一、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般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核定收入。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因缴存基数低,要求按实发工资核定收入的,需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12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按缴税基数核定收入。

三、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不高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收入。需提供所在单位开具的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代发工资银行出具的申请日前最近12个月工资流水;不能提供工资流水的,需提供单位开具加盖公章的工资证明及最近12个月的工资表。

四、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积金借款收入核定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内蒙古政府对公积金借款方面的重视程度,保证公积金还款质量是重点的考察内容。

越来越严格的公积金借款规定方法不仅可以保证公积金还款安全,也可以减少坏账风险,对内蒙古的购房市场来说是一个有利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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